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第十条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以下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4篇,供大家参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篇1
第十条 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设立以下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
(二)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
(三)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开展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有明确的社会服务范围;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场所、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以下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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